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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程序要求。
十问十答
01什么是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境外投资者
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
02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满足什么条件?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一
属于直接投资,即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具体是指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 注意 ·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条件二
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条件三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 特别关注 ·
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规定。
03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过程中,需提交哪些资料?
1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8〕10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当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2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8〕102号第五条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3境外投资者按照财税〔2018〕102号第四条或者第六条规定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4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04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1利润分配企业接收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2利润分配企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
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
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利润分配企业经过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财税〔2018〕102号规定的,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4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是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二是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报告表》。
5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05境外投资者按规定可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06境外投资者补缴税款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境外投资者补缴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境外投资者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的规定执行。
07什么情形下,境外投资者应停止暂不征税政策并申报补缴税款?
以下两种情况,境外投资者应停止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并申报补缴税款:
情况1
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股息的。
情况2
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享受条件的
08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且按特殊性重组政策进行税务处理的,需要补缴递延的税款吗?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财税〔2018〕102号第七条规定,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不补缴递延的税款。
09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处置部分股权,需要补缴税款吗?
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和未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同一项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投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10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利润分配企业
利润分配企业承担错误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责任,仅限于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规定进行审核的情形。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
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利润分配企业错误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由境外投资者承担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责任。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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