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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知道私募基金三类经营行为所涉及到的增值税及销售额是怎么确定的吗?快来看下吧!
第一类是日常管理中涉及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类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所谓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其中就包括提供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等服务。
销售额的确定: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其收取的管理费即为销售额。
这里有争议的是超额管理费(Carry)。
第二类是对外投资中涉及的贷款服务类
第三类是对外投资中涉及的金融商品转让类
第二类贷款服务
2016年36号文: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收取利息)、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金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投资标的企业或项目收取承若保本的固定收益也是属于贷款服务。
第三类贷款服务
2016年36号文: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是指其价值依赖于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价值变动的合约,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swaps)四大类)的转让。
基金管理人转让契约型资管产品份额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三类经营行为涉及的增值税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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