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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促销税务筹划方法!学到就是赚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fengjunyan 2020/10/12 10:27:57  字体:

电商促销不断变化,令人眼花缭乱。但不管怎样,要严格遵循财务准则和税法有关规定,否则随意处理会造成很大的财税风险。如何在不违反现有财税法规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是企业管理者所期待和追求的。

一、电商以优惠券促销形式的税务筹划 

(一)优惠券的纳税筹划

优惠券也是天猫中见常见的促销方式之一。对于优惠券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进行,方法一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处理相对繁琐,方法二做了适当简化,实务中更为简便。

例:歌斯曼旗舰店做促销,自天猫平台领取优惠券100元,可以购买萨克斯乐抵现,萨克斯乐器原价1000元,买家使用100元的优惠券购物,会计处理如下:

1.账务处理方法一:商家发放优惠券时,满足预计负债的三个条件,确认预计负债

旗舰店发放优惠券时

借:销售费用—优惠券促销100

       贷:预计负债100

买家使用优惠券时:

借:应收账款900(1000-100=900)

       预计负债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84.96(1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1000/1.13*13%)

2.账务处理方法二:

该旗舰店不确认预计负债,直接按扣减优惠券的净额作为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900(1000-10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96.46(9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3.54(900/1.13*13%)

两种方法分析:

运用方法一会计处理为预计负债,在使用时候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涉及增值税,同时财务处理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不予认可,必然会产生暂时性财税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核算较为麻烦,同时计入的销售费用需要相关的凭据,直接做费用税前扣除有所得税风险,所得税汇算清缴会做纳税调增,对于小规模企业或会计核算能力不高的电商不建议使用。

运用方法二财务处理会相应简单,旗舰店发放法优惠券时不做会计处理,按照商品原价减除所发放的优惠券金额,即类似于折扣销售按净额开具发票。销售相应的也就没有预计负债转化为收入产生的增值税,从实操中看,方法二是一种比较简单的处理方法,所交增值税小于方法一,从增值税避税角度看,采用方法二是比较实用的办法。

二、电商以返利券促销形式的税务筹划 

(一)电商日常账务处理存在的税务风险 

电商赠送的返利券是商家促销的一种手段,为了维护客户的忠诚度,激发用户再次购物的欲望,实际上仅是商场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商场以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后给与的折扣,只不过该返利券用于下次购物时候抵减货款。所以这种行为从本质上讲实际上就是折扣销售,是商家为了鼓励顾客再次前来购物而采取的促销手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有关折扣额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在实操中不少电商没有作为折扣进行账务处理,原因如下:因为首次购物时客户须全额付款,客户索要全额发票,电商也需要全额开具发票,发票上无法反映返利券(折扣额),电商只能全额交纳增值税。很多电商在发放返利券的时候作为销售费用,同时增加预计负债。或者干脆不做账务处理。这样做因此,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折扣额的情形。

下次购物时,当客户用返利券抵扣货物款时候,已经做预计负债处理的电商将预计负债转为销售收入。没有这样处理的商家将返利券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按商品销售全额开具发票,计提增值税。这种处理办法不但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也面临着所得税汇算调增的风险。因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中,没有列示客返利券支出,因而缺乏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同时因为进入销售费用没有票据支持。

(二)返利券避税策划

1.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策划具体方案

返利券金额若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也不能按折扣抵减处理。应想法将返利券折扣在销售商品开具的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才能符合154号文件规定,按照抵减折扣额后的的收入申报纳税。电商返利券虽属于折扣额,但这种折扣是需要客户下次购物的行为来实现的。 

将首次购买商品获赠的返利券设计为下次客户购物的折扣券。电商可以设计处这样的活动:首次购物时候若客户购买达到所售商品一定金额(分不同的金额级别)给于相应额度的优惠折扣券(按不同销售级别设置不同级别折扣额度),作为下次购物时候的商品的优惠折扣,并且要求开具发票的时候在同一张发票上显示优惠折扣额。也就是客户需要发票时候是按照扣除折扣后的净额开具的。这样就能满足154好文件的规定,起到较好的避税效果。电商可以按照折扣后的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规避了返利券作为销售费用因无票在税前扣除而存在的所得税风险。

三、积分换礼品的纳税筹划

(一)实操中电商账务处理的涉税风险

电商在促销活动中经常用积分兑换礼品来吸引客户,激发客户 持续购买的热情,增加店铺的流量。一个是购物产生的积分兑换礼品,一个是来店送积分直接兑换礼品。

对于购物产生的积分兑换礼品实质上是有条件的送积分兑换,条件就是购物,客户没有付出就不会给于积分,对于来店送积分直接兑换礼品,客户没有任何付出,属于无偿赠送。

在实操中很多电商都是积分兑换的礼品其计入销售费用中。这样处理会引起税务风险,年终所得税汇算会调增。

按照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对于购物送的积分应进行收入分配,进入递延收益,在奖励积分兑换环节,将递延收益转化为收入,但是此环节不用再交纳增值税,因为在首次销售的奖励积分环节已经全额计交增值税了。但是由于有些地方税局在执行过程中理解偏差或异议,在实操中不少地方的税务局会把赠送的礼品作为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为避免引起税局对企业礼品财税处理上的争议,而且对于赠送客户的礼品电商还牵涉负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非常麻烦。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税务异议,需要对积分兑换礼品有必要进行纳税策划。

(二)积分换礼品的纳税策划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该规定表明规定,只有无偿的捐赠视同销售,有条件的赠送即有偿的赠送不能视同销售。

国税发[1993]154号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纳税策划办法

对于没有购物作为有偿付出条件的来店即送积分进行兑换礼品的情形,属于商家无偿赠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而对于购物满一定额度给与的积分兑换礼品情形属于有条件的赠送,即必须购物作为前提条件的有偿付出,此时不应将积分所兑换的礼品视同销售。

对于有条件的积分兑换礼品的情形可以进行如下策划:

电商需要作出积分兑换礼品的活动安排做适当更改:购物给与的积分可以换礼品修改为购物给与的积分换领优惠折扣券(将礼品金额等同折扣金额)并且说明,客户在使用优惠折扣券下次购物时索要发票的时候,客户消费的商品和优惠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中显示,这样可以抵减商家的销售收入启动合规避税的作用,符合政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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