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房地产企业最重要的就是土地,有了土地才可以进行整体的经营环节,但是这其中所涉及的拆迁补偿、土地使用税务等等这些税务令我们财务人员很是头疼。今天网校就给大家解决一个麻烦,给大家详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停止缴纳的时间,快来看下吧!
财税2008 152号: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1)取得预售许可证
广州市穗地税税一函2010 9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其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至时间为预售(销售)许可证的核发时间的当月末。
(2)签订销售合同
广西省桂地税字[2009]117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终止缴纳的时间应以商品房出售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生效的次月起。
(3)交房
西安市西地税发2009 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房屋交付的当月末;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或 其他协议文件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截止时间为房屋实际交付的当月末。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期间,应逐月统计已交付和未交付部分,并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计算当月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青岛市青地税函[2009]128号: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截止时间为商品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即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买受人。
每月应纳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1-截至上月末累计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2
(4)办理产权证
河南省豫地税发2006 84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开发商品房已经销售的,应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按照交付使用商品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应分摊的土地面积相应调减应税土地面积。房屋交付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售房合同的规定,将房屋已销售给购房人且购房人已办理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产权证,房屋所占有的土地已发生实际转移的行为。
对购房人非个人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的,只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已将房屋销售发票全额开付给购房人且购房人的购房款项已全部结清,或者已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也可视同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缴纳期限
累计售出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按照本办法交付使用的规定,已经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和。
还想学习更多财税知识吗?
快来正保会计网校-开放课堂看
李凤老师讲解的
本课程以实战应用与职业晋升为目标,为培养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财务人员而开设。首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政策及会计核算进行专篇讲解,在此基础上,以房地产开发流程为主线,讲解公司设立、临时设施、工程开发、房屋销售、工程竣工、收益分配及公司注销的全流程财税处理,同时结合财务岗位的工作特点,进一步对房地产行业合同签订及票据审核要点进行解读。除财税理论外,本课程还包含了一定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知识,佐之以三十余个精彩案例的细致剖析,以期帮助学员建立处理财税问题的系统性、全局观及税务思维,使学员达到听后即懂、学后即用、全面提升职场竞争力的效果。心动不如行动,快来学习吧!点击图片即可报名>>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