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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优惠对象
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具体包括: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1)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根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业务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三、享受优惠注意事项
1.纳税人提供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中注明的“生活服务”类收入,不能按照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举例说明:纳税人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征税目录下的“商务辅助服务”,其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则不能按照提供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既符合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又符合其他免征增值税优惠规定的,纳税人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其中任意一项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举例说明:提供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的医院和学校等,既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规定的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又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中规定的提供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免征增值税优惠规定,可自愿选择其中任意一项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举例说明:提供生活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既符合疫情防控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又符合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30万元)以下小微普惠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任意一项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3.符合疫情期间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选择正确的减免税项目进行申报即可享受,无需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4.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规定的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应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因此,纳税人在8号公告发布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疫情期间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应在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对应的专用发票冲红;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未完成对应专票冲红的,应对已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补缴增值税。同时,注意区分:在8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应按照8号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行为中,兼营多个应税服务项目且均符合免征增值税优惠规定的,可选择就其中某一应税项目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其他项目选择征税。
举例说明:某一般纳税人综合型酒店,兼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八条规定,选择享受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同时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就住宿服务申请免征增值税。
6.根据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规定,在某项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项政策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开始享受这项减免税政策的时间。在一般纳税人实际享受某项服务、不动产或无形资产相关减免增值税政策后,选择放弃其减免税权的,与销售货物放弃减免税权一样,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举例说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某一般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可以选择就2020年1月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征税申报、缴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月1日起,就其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免税申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后,如果该纳税人选择放弃享受住宿服务免税权,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并自提交声明的次月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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