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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涉税风险管控及解决方案、被 方怎样规避风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fengjunyan 2020/10/22 16:20:40  字体:

工程一直是我们财务人员的噩梦,一旦公司决定了那我们财务人员不可避免的就要承担一些法律风险,那我们如何规避这些风险呢?今天网校就给大家讲解,快来看下吧~

“模式”---割不掉的伤痛。

什么是“”:施工企业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属于违法。

被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名义的企业。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向方收取管理费。

人:使用被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个体户等)。

分包与的区别:分包是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签订分包合同;而是与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只是内部合同,拿不到桌面上。就资质来说,存在单位资质、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借用。建筑公司(被人)是项目的唯一的法律主体。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是违法的。

与分包的区别

正保会计网校

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但是实务中普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以被建筑企业名义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一)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二)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三)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施工安全有重大隐患,造成严重亏损,如果一旦发生纠纷,被企业则成为被告,企业逍遥法外。

被方怎样规避风险?

人在招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后,必须开具被企业介绍信,再去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以被企业报名投标,被企业做好投标登记工作。

被企业针对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建筑公司要严控质量风险,加强质量监控,死守安全第一。

公司决定了,财务怎么办?

如果方不提供发票给被方,那么被方收取多少点的费用合理?

人就项目必须以被企业名义与各个材料商、分包商及时签订合同。

由被方以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与工程项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商,付款之前,供应商、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

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发票问题(2014年39号公告) :所有发票都开给被人(建筑企业);如果这些费用发票开给人(包工头),那么被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在汇算清缴时,不得在税前扣除。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整理好相关合同、付款记录、物流资料、出入库手续备查,做到心中有数。

(2)严守四流一致,确保合同、发票不出问题。

(3)资金的支付:支付给建材商的资金,应由被方支付;如果确需方支付,应签署委托付款协议。

关于方式发票问题税总的解读

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方以被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方为纳税人。被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不属于虚开)。

第二,如果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属于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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