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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如何处理?
【回答】
相关法规: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
按有关规定具体又指什么呢?
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无明文规定。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纳税人不可不知的所得税新政”文章中作出过相关说明,内容如下: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属筹办费范畴,根据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可选择经营开始年度一次性摊销或平均三年摊销。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上述费用扣除时有限定性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度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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