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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继续抵扣?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均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要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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