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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人租房不易,每一分钱都要花在刀刃上!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简直是租房党的福音,能实实在在帮咱们省一笔!但里面的注意事项还真不少,感兴趣的小伙伴一起来看看吧!
纳税人在1-8月租房,9月贷款购买了首套住房,是否可以1-8月填报住房租金,9-12月填报住房贷款利息?
答:不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住在单位提供的员工宿舍,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视情况而定。如果员工个人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扣除。
夫妻双方都在上海市工作,因工作需要分别在市区和郊区两处租房,双方是否可分别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在上海市,被外派至江苏省苏州市工作,是否仍然可以按照上海市扣除标准(1500元/月)扣除?
答:不可以。应按照实际工作地江苏省苏州市适用租房扣除标准。
朋友一起合租住房,以其中一人名义签订了租房合同,双方共同负担房屋,双方是否都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享受。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非夫妻关系),都需与出租方签署规范租房合同,才可各自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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