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第三、四季度亏损,全年度累计亏损,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问题:如果2020年第二季度盈利,第三、四季度亏损,全年度累计亏损,延缓到次年首个申报期是否需要缴纳第二季度的税额?
答案: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4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1-4季度累计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如企业累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期无需预缴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第2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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