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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工作中,大多是通过第三方单位订购酒店住宿。而第三方单位开具的发票多种多样,有“旅游服务*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代订住宿费”、“旅游服务*住宿费”、“住宿服务*转售住宿费”、“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等等。
这些发票看着就让人分不清啊,我们该如何确定应取得什么发票呢?
我们知道,企业日常工作中,取得什么发票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对方为企业提供何种经济业务确认。而通过第三方单位订购的酒店住宿,合作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1.第三方单位为企业代订酒店;
2.第三方单位为企业提供住宿服务;
3.第三方单位为企业安排住宿服务;
下面解读一下这三种方式下分别要取得什么类型的发票。
第三方单位为企业代订酒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第三方单位为企业代订酒店,属于提供经纪代理服务。
第三方单位为企业代订酒店,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企业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第三方开具发票时存在几种情况:
(1)第三方直接开具全部金额的发票给企业,企业收到的是发票类型是“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
(2)如果酒店将发票直接开具给企业,第三方单位的销售额不包括酒店的住宿费;企业应该取得两张发票,一张是酒店开具的住宿发票,另一张是第三方单位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手续费或服务费”发票;企业取得酒店和第三方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第三方单位为企业提供住宿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因此,第三方单位为企业提供住宿服务,应就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企业开具“住宿服务”发票。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
此种情况下,第三方单位是以自己名义为企业提供住宿服务,通常第三方单位将该住宿服务转包给酒店,酒店给第三方单位开具住宿费发票。
第三方单位为企业安排住宿服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住宿属于提供旅游服务范畴,第三方单位为企业员工安排住宿,属于提供旅游服务,开具旅游服务发票,发票内容通常为“旅游服务*住宿费”。
第三方单位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企业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住宿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该住宿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注意:如果企业取得“旅游服务*代订住宿费”发票,该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应将发票退回第三方并要求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第三方为企业提供代订酒店服务,应开具经纪代理服务发票。
部分文字来源于网络,由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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