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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有哪些特色科目呢?网校为大家整理出来了,一起看看吧~
1.开发成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及应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类比为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
(1)开发成本按用途可分为四类:
a.土地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土地(即建设场地)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
b.房屋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各种房屋(包括商品房、周转房、出租房、代建房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c.配套设施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能有偿转让的大配套设施及不能有偿转让、不能直接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d.代建工程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代为开发的除土地、房屋以外的其他工程(如市政工程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2)企业在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的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等。
企业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应由开发产品成本负担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
(3)企业开发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采用出包方式的,应根据承包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承付工程款,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科目。
假定支付施工企业天海项目房屋开发的工程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天海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或项目辅助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假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合同负债
2.开发间接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及应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为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以及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可类比于工业企业的“制造费用”科目。
(1)企业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累计折旧”、“周转房”等科目。
本科目应按企业内部不同的单位、部门(分公司)设置明细账。
假定结转工程部人员工资,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间接费用-工程部-工资薪酬(或部门辅助核算)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开发间接费用应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假定结转天海项目应分配开发间接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天海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或项目辅助核算)
贷:开发间接费用-工资薪酬、福利费、办公用品、交通费等
3.开发产品的核算范围及应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完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等,可类比于工业企业的“产成品”科目。
开发产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过程,并已验收合格合乎设计标准,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购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1)企业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结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
假定开发天海项目商品房通过竣工验收,会计分录如下:
借:开发产品-房屋-天海项目-商品房(或项目辅助核算)
贷: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天海项目-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天海项目-前期工程费
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天海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
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天海项目-基础设施费
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天海项目-配套设施费
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天海项目-开发间接费用
(2)月份终了,企业应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假定月末将天海项目已售商品房收入、成本进行结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天海项目-商品房(项目辅助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假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借:主营业务成本-天海项目-商品房(项目辅助核算)
贷:开发产品-天海项目-商品房
(3)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企业,在将开发产品移交使用单位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后,将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借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时(包括第一次收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开发产品全部销售成本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假定月末将天海项目开发商品房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会计分录如下:
将商品房移交购房业主
借: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天海项目-商品房
贷:开发产品-天海项目-商品房
根据合同约定收取房款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天海项目-商品房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假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天海项目-商品房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天海项目-商品房(本次收款金额*(商品房销售成本/销售收入))
(4)房地产企业开发完成用于出租经营的土地和房屋,应于签订出租合同、协议后,按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二)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三)已出租的建筑物。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假定天海项目开发商品房用于出租,签订出租协议后,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开发产品
a.投资性房地产按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月末计提折旧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b.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对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假定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将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配套设施)。
(6)开发产品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转让、销售和结算的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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