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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付款对方不开发票,应该如何处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案例】2013年,美缘美公司与利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采购墨西哥铁矿2万吨,美缘美公司于合同签订后预付货款,双方最终根据相关的品质证书和港口过磅单结算,货款多退少补。
合同签订后,美缘美公司向利达公司预付货款共计2030万元,利达公司收到预付款后向美缘美公司交付货物2万吨。但利达公司迟迟未向美缘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底,美缘美公司到法院起诉,称利达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造成美缘美公司未能抵扣税费的损失295万元,请求判令利达公司承担该项损失29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45.9万元。
★未开具发票造成损失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同于请求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前者主要诉求的是经济损失,后者诉求的是交付发票。既然卖方未开具发票的过失造成了买方不得不自行代为缴纳税费,以遵守市场的税务管理规定,那么,根据公平原则,法院支持赔偿损失和利息,按照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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