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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账务处理“擦边球”为什么打不得呢?跟着小编一起看看那吧~
【稽查案例】
某建筑安装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所在地与异地都有工程施工项目。在进行2015年度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其它应付款”科目有些异常。抽查2015年1月~12月相关记账凭证,发现每月都有这样两笔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65000
贷:其它应付款 65000
借:其它应付款 65000
贷:银行存款 65000
◆财务人员解释,此笔费用为企业向长年派驻外地项目管理人员转账的工资。项目管理人员在异地施工项目领取工资,本地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办公楼大厅内就有考勤机,责成企业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配合当即调阅该企业2015年的日常考勤记录,发现这些项目管理人员在企业机构所在地正常上班考勤。
▼很明显,这些项目管理人员并没有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事实面前,企业不得不承认想通过“其它应付款”科目,避开“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打“擦边球”减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账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因此,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责令企业限期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税款48000元,并处以一倍罚款。
企业接受了检查处理,并根据税务部门的“调账通知书”进行了账务处理:
1.企业补扣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XXX等补扣个人所得税 48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8000
2.补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48000
营业外支出——罚款 48000
贷:银行存款 96000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1]5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6月27日
【政策解析】
按国税函[2001]505号文件规定,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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