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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内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 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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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5类重点人群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享受2大税收优惠政策方式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2.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把握3大政策标准
1.五类人从事个体工商户3年内按每年每户扣减14400元
2.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企业每人每年扣减9000元
3.招用其他4类人群企业每人每年扣减7800元
注意4个政策要点
1.企业招用人员必须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扣减顺序不能乱 需依法扣减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企业)所得税
3.管理方式要备查 除贫困人口外 所有享受政策人员的资料留存 《就业创业证》 备查
4.若第一年没扣减不能结转第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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