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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约金、赔偿金是否属于增值税意义上的价外费用?
【答案】
具体要分情况处理。如果增值税应税行为已经发生,伴随应税行为产生的罚款、违约金等属于价外费用,即先有“价”,才有“价外费用”。
如果应税应为没有产生,则罚款、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举例:签订房租合同后,租户提前退租,出租方收取违约金,该违约金构成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如果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开始之前,租户反悔解除合同,则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房东扣罚的违约金、定金等不作为价外费用,不缴纳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范围及对应财税处理(相关规定)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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