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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支出是否有范围上的限定?
【答案】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中,可以进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计算的金额,只能是“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这包括并列的两层意思:
一是通过个人医保账户记账并支付的医药费支出,其他未通过个人医保账户支付、且支出后也未按规定在个人医保账户报销的支出,不计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基础。
二是只能是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纳税人自付的医药费用支出,才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基础。虽然是通过个人医保账户支付,但超出医保目录范围的医药费用支出,不作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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