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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抵扣环节有关政策及财务处理,有案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liuyi 2021/07/13 10:26:57  字体:

今天,网校带大家看看购进农产品抵扣环节有关政策及财务处理,有案例哦~

购进农产品抵扣环节有关政策及财务处理,有案例!

(一)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等扣税凭证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规定,根据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1: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因生产菠萝罐头属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按照9%的扣除率,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9%=0.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10.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万元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9%、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税率9%、6%货物、服务的农产品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例2: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因用于餐饮服务属于销售税率为6%的服务,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万元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例3: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向小规模纳税人B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3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9%=0.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9.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即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例4: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用于餐饮服务,取得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金额10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9%=0.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未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自2018年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根据2019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例5: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进一批菠萝既用于生产菠萝罐头又用于餐饮服务未分别核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9万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9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万元

(四)进口环节的农产品的涉税问题

1.确定关税税率,从《关税税则》中查找,第3列为“进口税率”,其中第1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世贸组织成员或与我国签有互惠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第2栏是中巴税率,适用于原产于巴基斯坦部分进口的货物;第3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1、2栏以外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2.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比较

优惠税率又称优惠关税(preferential duty)。指对于来自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所适用的关税率,较一般关税率为低,通常是由于均属于同一国家集团的成员或者由于政治因素的考虑,而给予的优惠待遇。例如同协优惠、共同体优惠及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等均是。在关贸总协定中,优惠税率是指各缔约国间因特定原因(如普惠制)给予对方的低于最惠国税率的优惠待遇。

普通税率,我国海关税税则中的一栏税率,即对产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的进口货物所适用的税率。

3.会计处理:

企业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其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内购进货物的处理方法相同,只是扣税依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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