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
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计算?
【答案】
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 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21年第16号)的规定:“一 、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 排(产) 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马上享权益>>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点击进入>>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