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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有关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已延期到2023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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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2021年11月底新购一套480万的机器,运输途中有些耽搁,在12月投入使用。那么这套固定资产是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中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不是。请注意“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您的固定资产于2021年12月投入使用,应当在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22年1月)所属年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因此该笔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年度应为2022年,而非2021年。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扣除。所以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购进固定资产后的实际使用和投入使用时点。
问:我发现公司在2020年3月购进了一套设备并投入使用,不过在2020年度汇缴中并没有申报一次性税前扣除,现在这项资产还能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不能。根据有关规定: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具体来说,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填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如果在预缴时没有享受该政策,也可以把握年度汇缴的机会,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内进行填报。纳税人应在日常涉税管理中加强对各类优惠事项的梳理,检视是否存在优惠漏享的情况,确保应享尽享。
问:那么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要与会计处理一致?
答: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其资产不需要在会计上采取与税务处理相同的折旧方法。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将“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等资料留存备查。需要提醒的是,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所带来的时间性税会差异,一般而言不仅需要企业在享受政策的当年将计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减,而且在以后年度还要将该项固定资产在会计上计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增。对于一些固定资产数量较多的企业来说,各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时间不尽相同,这就需要详细记录相关信息,才能更加高效准确地进行核算和纳税调整,防范潜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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