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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情形一: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
外贸企业将原本打算出口的货物计入了出口库存账中,但最终没有实际出口而是在国内销售。
✦情形二: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由于企业违反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等原因,不能享受出口退(免)税,需按视同内销征税处理。
✦情形三:外贸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
外贸企业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为国内销售。
✦情形四: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
外贸企业申请变更为生产企业的,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申请时间
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二)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三)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四)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五)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六)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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