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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增值税价外费用?
【回答】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实务中,很多人往往会把增值税价外费用混淆为营业收入而计缴营业税或直接冲减费用。如延期付款利息和包装物租金,往往只看到“利息、租金”,所以就自以为是的计缴营业税,结果就被税务稽查以偷漏税查处,被查补税金和滞纳金。(注意,此时没有罚款哦,如果税务加处罚款就是错误的),当然,交税后,别忘了申请退回已交的营业税和相关利息。
税法: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3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没有罚款)
税法: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利息一般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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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超老师:会计师、税务师,财税实务专家。 5A级事务所从事税务鉴证、顾问和税务咨询实务工作多年,擅长进行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和纳税筹划的实务运用。20+年奋斗在中小企业财税实务第一线,实战经验丰富,心得独到。曾在多家全国性的知名会计培训机构(面授)担任会计实操讲师,洞悉理论与实操的差异,知晓企业所需与学员所求,所以授课特别接地气,并且在国内首倡“税会一体化”教学法,让税会的实务运用不再是一件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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