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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的一家制造业企业,9月4日,公司转让了一项专利权,双方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这笔印花税是不是应该在10月征期再申报缴纳呢?
【回答】
不是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如果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才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呢。像这种不是经常书立产权转移数据的,应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按照规定印花税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如果未按期缴纳,会产生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印花税不同计征方式和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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