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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相关政策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又需要如何操作呢?快来一起看看吧~
中小微企业
(一)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中:
1. 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固定资产包括电子设备;
2.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固定资产包括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3. 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固定资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 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固定资产包括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四)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度已经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文件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例如,某中小微企业2022年2月份购置一项单位价值800万元的设备器具,在第一季度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优惠,在第二、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或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然可以选择享受优惠;假如该企业到2023年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未选择享受此项政策,该企业购置的此项资产在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均无法再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享受方式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 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 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 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申报要求
中小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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