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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减免税政策变了!1月1日起,开票、申报、纳税要按这个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那个人 2023/01/11 14:19:24  字体:

2023年对于小规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经历了9天增值税政策的短暂迷茫后,终于在2023年1月9日夜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可是政策发布后,依然有很多同学对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政策不是很理解,对于政策出台之前几天已经开票的业务如何处理更是迷茫,今天网校就把大家关心比较多的共性的典型问题做一次总结梳理,为大家答疑解惑。

1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2

新旧政策对比

对2023年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新政策有哪些变化呢,一起来看一下正保会计网校老师整理的新旧政策对比图,以后不要记错了哦!

增值税新旧政策对比

3

新政共性的典型问题

一次性总结梳理

1、2023小规模增值税政策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主要有两项:

(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或季度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2)适用3%征收率(或预征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

2、月度10万(季度30万)销售额标准,该销售额包括哪些?

答:从业务分类角度,该销售额标准包括除不动产销售以外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的全部应税销售额。

从发票角度,包括开票(专票、普票、其他发票)和不开票收入。

从是否含税角度,该销售额标准指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对于差额计税业务,销售额为差额后的余额。

例1: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在2023年1月销货收入20万元(普票);2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0万元;3月份提供建筑服务收入30万元(普票),支付其他建筑公司分包款为21万元。

分析:甲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差额后合计销售额179万元(=20+30-21+150),超过小规模季度免征标准(30万元),但是扣除不动产部分(150万元),销售额是29万元(=20+30-21),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同时,销售不动产部分正常纳税即可。

例2: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在2023年1月销货收入20万元(开具3%专票);2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150万元;3月份提供建筑服务收入50万元(普票),支付其他建筑公司分包款为21万元。

分析:甲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差额后合计销售额199万元(=20+50-21+150),超过小规模季度免征标准(30万元),扣除不动产部分(150万元),销售额是49万元(=20+50-21),超过30万元,不得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政策。

3、对于旧政策到期后新政发布前已经按免税开具发票如何处理?

答:对于旧政策到期后新政策发布前,按免税开具发票的,应当冲销开具的免税发票(按照开错发票处理),然后按照新政策适用的征收率开票。

4、对于旧政策到期后新政发布前已经按3%开具发票如何处理?

答:对于旧政策到期后新政策发布前,按3%开具发票的,分两种情况。

(1)按照3%开具发票,开票无误且自愿放弃1%征收率优惠的,无需调整;

(2)如果已经开具3%增值税发票,政策出台后需要享受1%征收率优惠政策的,应当对发票作废冲销(相当于按开票错误处理),然后适用征收率1%开具相应发票。

5、自然人个人能否适用小规模的政策?

答:自然人个人可以适用小规模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

其中,自然人个人出租不动产存在特殊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的租金收入,可在租赁期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不超过免税标准的,可享受免税政策。

6、小规模开专票能否适用免征?是否可以放弃税收优惠?

答: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不适用免征优惠,此部分应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可以放弃税收优惠:分为放弃免征和放弃使用优惠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放弃优惠征收率,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

例3: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在2023年1月销货收入10万元(开具3%专票);2月销货收入8万元(1%普票),3月销货收入6万元(1%普票)。

分析:甲公司2023年第一季合计销售额24万元(=10+8+6),不超过小规模季度免征标准(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免征政策。但1月份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部分属于放弃享受优惠部分,应当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2月和3月开具普通发票的部分,可以正常享受免征优惠。

4

1号公告解读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本文为正保会计网校老师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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