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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同样,记得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等资料。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是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可按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 独生子女的,按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 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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