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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经支付相关业务款项,但销售方因公司注销无法开具发票,该支出是否允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允许税前扣除:
(一)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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