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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支持我国基础研究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 32 号,以下简称《公告》)。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具体政策
主要对基础研究从出资方和接收方两端分别规定了优惠政策:一是出资方政策。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二是接收方政策。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出资方有行业限制吗?
接收方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出资方无行业限制,适用于所有企业。接收方主要是指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接收方具体按什么条件确定呢?
按照下面三个条件:
1.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等学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2.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3.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对基础研究资金管理有具体要求吗?
企业出资基础研究应签订相关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中需明确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领域。对接收方来说,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单位应做好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用于基础研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要提前到
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吗?
不需要。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备案或审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企业出资协议或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出资协议、出资合同和出资票据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如何填报申报表并享受优惠政策?
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时,出资方和接收方都是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享受优惠。
一、出资方
☑【预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
☑【汇缴】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二、接收方
☑【预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免税收入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
☑【汇缴】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 税申报表(A 类,2017 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行次。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四)《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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