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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使用过的车辆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我们来分析一下。
一、2022年7月1日以前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产权转移书据”的范围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在2022年7月1日以前(《印花税法》实行以前),公司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按照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二、2022年7月1日以后
《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二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因此,在2022年7月1日以后(《印花税法》实行以后),公司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属于“买卖合同”,按照价款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由于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如果公司将使用过的车辆销售给个人,公司和个人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公司将使用过的车辆销售给个体工商户,双方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按民法典界定是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因此,公司将使用过的车辆销售给个体工商户,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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