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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3、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
4、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1、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进入【经营所得】模块,点击左侧【预缴纳税申报】。
2、在【预缴纳税申报】界面,系统自动带出已做人员信息采集且报送成功的投资人信息。点击【公共信息】后方的“修改”按钮,进行利润信息填写。
3、打开【利润信息】界面,填写收入总额等信息后点击【确定】。以“收入总额”为5万元,且无“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据为例,填写收入总额信息后,直接点击确认即可(若有“成本费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据,请据实填写)。
4、返回【预缴纳税申报】界面,点击投资人【姓名】。
5、打开【预缴申报编辑界面】,第8行次“投资者减除费用”系统自动进行填报。(注:若在工资薪金申报中已扣除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经营所得不可重复扣除。)
向下滑动滑块,点击23行次“减免税额(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后方的按钮。
6、在减免扣除明细表当中,选择减免事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选择减免性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然后填入减免税额。
7、填写完成,确认无误后继续点击确定按钮。
8、返回【预缴申报编辑界面】后,核对数据无误后点击【确定】。
9、返回【预缴纳税申报】界面后,查看减免税额、应补/退税额等数据无误后,即可点击【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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