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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契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率是什么?
【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规定: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第二条第七款规定: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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