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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的第(十一)项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分别是:
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不征税"和"免税"的区别
应区分"不征税"和"免税","不征税"即增值税应税范围之外的活动,"免税"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只是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用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不征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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