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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专项收入,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在预算管理中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在预算管理中,地方教育附加列入一般公共预算。
征收范围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同。凡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缴费主体
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凡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扣代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人。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人。
征收标准
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注: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征收期限
按次、按月或按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期限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期限相同。
现行常见优惠政策
1. 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2.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广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2〕10号)
深圳市小规模纳税人A企业,2023年第一季度的销售额(不含税)为50万元,其中未开票收入(不含税)为10万元,开具减按1%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10万元,开具适用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30万元,A企业当期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多少?
解析:A企业第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收入为50万元,超过30万元,上述全部收入均需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根据粤财税〔2022〕10号文件的规定,减按50%征收。
A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为=200000*1%+300000*3%=11000元
A企业当期应纳教育费附加=11000*3%*50%=165元
A企业当期应纳地方教育附加=11000*2%*50%=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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