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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与另一公司订立合同,向该公司购进产品,现我公司已支付了全部货款,对方也已发货,但对方提出当时合同未约定开票义务,要开发票须再加额外税点,我公司未同意。故对方一直未开票给我公司,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应怎么办?
【回答】
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一方负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双方均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具、使用和取得发票,如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应该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将对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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