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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19号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根据2021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从2021年期,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例如:甲企业2023年开展了A、B两个研发项目,A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8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12万元;B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4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假设两项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例如:2023年度该企业A、B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9.11万元[(88+84)×10%÷(1-10%)],小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12+8),则该企业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9.11万元,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91.11万元(88+84+19.11)。
2023年该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91.11万元(19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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