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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新设立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来源: 上海市税务局 编辑:那个人 2023/09/14 11:57:20  字体:

符合条件的新设立纳税人,可在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哦!优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是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便利化举措之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纳税人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

问:我们是2022年7月新设立的企业,可以在9月申请纳税信用复评对吧?

答:可以的,在2022年1月1日-2022年9月30日期间成立的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9月发起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问:纳税信用是依据什么方法评定呢?平时企业哪些行为会影响纳税信用呢?

答:目前纳税信用评定方法有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两种方式,下面,一起来看看纳税信用相关的小知识吧!

  什么是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或直接判级两种方式,在每年的4月确定纳税人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信用等级共有A、B、M、C、D五类,具体分类如下:

A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

B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M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纳税信用评定有什么作用?

1. 出口退税

A、B级:可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可享受以下便利:

(1)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2)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报业务,自受理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C级:可评定为三类出口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报业务,自受理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D级:应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税务机关对其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1)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不得无纸化退税申报。在税务机关完成审核,并排除审核疑点后,自受理退税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手续。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2. 增值税即征即退

纳税人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者D级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纳税人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者D级且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税〔2015〕73号文件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若纳税人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者D级且符合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3. 增值税留抵退税

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的纳税人符合条件可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4.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或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5. 银税互动

“银税互动”就是由税务部门、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协商,把企业的纳税信用转化为了融资信用,从而使得企业得到银行的授信,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目前,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税总发〔2015〕96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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