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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规定,发票开具需使用税收分类编码。
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超,以下销售情况可否合并开具发票:
1. 同一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商品名称、规格相同 (如海飞丝洗发水,500毫升) ,但功效不同(控油和去屑) ,单价不同。合并开具时,单价填写平均单价可否?
答:功效、单价不同,应当分别填开,不可合并开具,单价不可填写平均单价。
2.同一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商品名称相同,规格不同(如海飞丝控油洗发水,300毫升和500毫升)。合并开具时,单价填写平均单价可否?
答:规格、单价不同,应当分别填开,单价不可合并填写平均单价。
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产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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