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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从字面看都有“折”,但在税务处理上可不一样哦。一起来看看,销售折扣、折扣销售、销售折让的三大区别。
销售折扣也称现金折扣,销售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付款而给予的优惠条件。
折扣销售也称商业折扣,销售方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一般是由于促销发生的。
销售折让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方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提示: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品销售涉及折扣销售的,应当按照扣除折扣销售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销售折让
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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