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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月—8月,我国高技术制造业投资同比增长11.2%,高出全部固定资产投资8个百分点,有力支撑着中国经济平稳运行。为支持先进制造业企业进一步发展,前段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加计抵减政策,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增值税政策。此前,该政策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等主体,43号公告将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范围扩大到先进制造业企业,抵减比例为5%。
其中,先进制造业企业指的是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部门对加计抵减政策采取名单制管理,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明确了相关具体事项。
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文件明确,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门类);二是2023年1月1日—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
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申请列入名单的企业应于2023年10月12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根据提示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申报,生成纸质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报地方工信部门。但同时规定,未及时申报企业后续可继续申报,地方工信部门于每月底前将确定的名单推送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报送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2023年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申请列入名单的,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补充申报。补充申报企业可于2024年4月1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相关情况,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43号公告第一条明确,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纳税人准确适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注意三大要点:厘清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计算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区分情形确定当期可加计抵减额。
第一步,厘清不得计提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同时,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第二步,计算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然后按5%的比例,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在这一步,企业需要注意检查当期是否存在调减事项。对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第三步,区分情形确定当期可抵减额。概括来讲,以当期应纳税额为准,确定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展开来说,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外,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实务中,有些企业关注:在列入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后,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么办呢?根据43号公告规定,企业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不需要调整以前月份的申报表。
例解:加计抵减的具体计算
M公司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已列入先进制造业名单,从2023年10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企业2023年10月实现内销收入400万元(不含税,下同,适用税率均为13%),免抵退出口收入为100万元(出口货物征退税率均为13%),当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全部都无法划分,期初留抵税额为0元,同时,2023年1月—9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10万元。按照上述的三步法,10月M公司可实现加计抵减额及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依次为:
第一步,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30×100÷500=6(万元);
第二步,计算当期可计提加计抵减额=(30-6)×5%=1.2(万元);
第三步,区分情形确定当期可抵减额。抵减前应纳税额=400×13%-30=22(万元),则M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2+10=11.2(万元),当期实际应纳税额=22-11.2=10.8(万元)。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税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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