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问题】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回答】
因纳税义务发生,所以企业要确认收入,进行缴纳相应税款,因此,企业所的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就是企业确认收入的时点。
(一)销售货物收入
1. 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企业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 在同时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后,按照以下方式销售商品时,收入以下时点确认: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时,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3.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4. 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5.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在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提供劳务收入
1. 当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3. 提供不同的劳务,应按照以下时点确认收入:
(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根据每项活动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进行分期同时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1. 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2.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
3. 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
4. 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需在当年纳税年度内一次性确认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发生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时,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五)利息收入
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时,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六)租金收入
企业发生租金收入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若租赁期跨越两个及以上纳税年度,或者一次性收取租金时,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租金分配至各纳税年度的月份中确认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发生特许权使用费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接受捐赠取得的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均应一次性计入当年纳税年度中确认收入。
更多推荐:
上一篇:提取公积金影响贷款吗?
下一篇:临时工取得的收入如何申报纳税?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