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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已经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在年度终了后更改为使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代扣代缴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应通过“其他应收款”还是“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回答】
第一个问题,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业,不得转为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个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因此,企业为职工个人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应当作为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在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确认相关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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