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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李四出资设立A有限公司,张三出资100万元持有A有限公司30%股权。2023年1月,张三将持有A公司30%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儿子张飞。张飞受让A公司30%股权原值是零元,还是10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 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 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根据上述规定,张三将持有A有限公司30%股权无偿转让给其儿子张飞,因张三出资额为100万元,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应视为有正当理由情形。
张三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张飞取得A公司股权的原值为取得该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张三的股权原值100万元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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