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及时接收最新考试资讯及
备考信息
答:请您先点击“数据初始化”,数据初始成功后填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该表填写完成并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您填写或者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填写,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单勾选。勾选后系统中会出现相应表单,再进行填写申报即可。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已实行医疗统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需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备案。
答: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避免再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答: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应在汇总纳税的年度中持续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已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纳税人识别号;
(2)主要机构、场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不得采用核定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规定准确计算本机构、场所的税款分摊额,并按要求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答:非居民企业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套餐”-“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或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大厅办理。
(1)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左侧“套餐业务”导航栏中点击“国际税收业务套餐”。
(2)选择“申报”模块中“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模块。
(3)核对税款所属期后点击“进入申报”。
(4)“进入申报”后可查看相应报表,根据填报顺序依次申报,并按要求报送附列资料。
答:非居民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所得税申报有误且无需(尚未)缴纳税款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在电子税务局作废申报表后进行重新申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左侧导航栏点击“税费缴纳(申报、更正、作废)”);申报有误且已缴纳税款的,可携带相关材料到纳税服务大厅进行更正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加计抵减的增值税不属于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文件有关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更多推荐: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