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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收款或未开票不确认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有些企业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尚未收到货款,或尚未开具发票,便未确认收入,这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的四项原则: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只要同时符合这四项原则,不管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须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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