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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交审核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企业应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如安置比例未达到当地规定的标准,则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无法自行填写,应提前向残疾人就业机构提交审核,审核后,申报系统会自动带出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各地的审核时间会有不同,要关注当地残联的相关公告。以北京为例,今年的申报审核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2023年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应在申报审核期内以网上申报、现场申报或邮寄材料申报的方式,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指定地点申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提交审核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2.《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3. 存在以下情况的,还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并加盖公章:
(1)所申报残疾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说明。
(2)所申报残疾人为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的,应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认定表》:
(3)所申报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不一致的,按《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第五条,提供相应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材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申报材料、代发工资协议。
(4)用人(工)单位对所申报残疾人的工资、社会保险数据有异议的,提供其工资收入凭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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