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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西安的街头巷尾,仿佛置身于一个又一个拍摄现场,200+短视频制作公司扎堆。专业影视基地、产业园区如雨后春笋,上下游产业链紧密相扣。西安,正逐渐变成现实版的“短剧好莱坞”。从千年古都到短剧之都,越来越多的上头短剧源自“西安制造”。今天,一起来看看电影产业相关税收优惠。
一、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电影放映服务可选择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相关税收优惠
1.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 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四、跨境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相关服务的增值税优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2.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来源: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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