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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和包装物租金,一字之差,涉税处理却不同。接下来,一起来看看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都怎么处理吧~
一、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一般货物 | ①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收取押金时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注意事项:
① 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
② 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二、包装物租金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Tips: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租金,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一、包装物押金
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二、包装物租金
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在计算消费税时,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上述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一、包装物押金
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应并入收入总额。
二、包装物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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