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先按企业利润计提: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预缴时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未转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等原因,预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当作“预收账款”处理。因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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