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增值税不征税收入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营改增后,跟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业务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时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业务。
实务中,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远远超过以上几种情况,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里,罗列了一些信息。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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