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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注意了,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政!

来源: 中税答疑 编辑:苏米亚 2019/12/02 14:05:27  字体:

随着12月的到来,2019年也要接近尾声了,希望大家在最后的一个月里,可以完成自己的计划,为自己的梦想而努力奋斗!今天我们给大家整理了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政,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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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一 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和文书材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部分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和报送材料。主要措施有:

一、压缩办理时间

1.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对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减少资料报送

1.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材料、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材料,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及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和资产负债表,由税务机关在信息系统中主动核查;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税务机关办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不再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不再要求申请人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取消《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栏次。

三、简化送达程序

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窗口向申请人直接送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且申请人无异议的,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法定签收人在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末尾的签收栏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自12月起还有以下新政将影响我们:

政策二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全面推进携号转网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依规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政策依据:《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工信部信管〔2019〕242号)

政策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政策四 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行为认定、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以及信用修复等措施做出具体规定。

政策依据:《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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